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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医疗救护信息沟通建立联络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医救字〔2009〕01号
各省级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矿山医疗救护长沙会议”精神,加强矿山医疗救护信息沟通,保证相关信息能够准确、及时在体系内沟通,使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提升矿山医疗救护质量服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省级分中心工作规则》(安监总医救字[2006]045号),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矿山医疗救护信息联络制度》(见附件),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确定的联络员名单于6月30日前与半年工作总结一并报中心。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心综合处联系。
附件:矿山医疗救护信息联络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矿山医疗救护中心
二○○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矿山医疗救护联络工作制度
为加强矿山医疗救护工作管理和业务方面的信息沟通,保证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在体系内沟通,使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提升矿山医疗救护质量服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省级分中心工作规则》,制订本制度。
一、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内部(国家中心、省级分中心、各企业分中心)建立信息联络制度。
二、矿山医疗救护省级分中心要指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定期与中心进行沟通与联络。
三、各分中心实行半年工作汇报制度,分别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12月数字计入次年上半年)向中心报告。发生3人以上的重大矿山灾害事故救援要随时向中心报告。
四、上报信息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完整。上报信息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信息应加盖单位公章,可采用邮寄或传真形式发送。报送重要、突发的安全事件信息应事先电话联系。
五、各省级分中心发生以下情况,联络员必须向中心汇报:
(一)年度矿山医疗救护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二)分中心挂靠单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的任免情况及企业分中心领导班子的变更情况。
(三)以省级分中心名义进行的各级各类矿山灾害事故救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重要外事活动、重要会议、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工作。
(四)各分中心发文及制定的各种规程和规范,印发时要同时抄报中心备案。
(五)中心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定期上报有关伤情统计报表。
(七)各省级分中心根据此制度制定的相应管理规定。 |